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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陈天佑、南安市公安消防大队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闽0583行审70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29
债权关键字:
法定期限 催告
案例内容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583行审70号

申请人南安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南美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

法定代表人马**,系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

被申请人陈天佑,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人南安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公(消)行罚决字〔2019〕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经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申请人南安市公安消防大队对南安市港都健康养生会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会所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24日对南安市港都健康养生会所作出南公(消)行罚决字〔2019〕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罚款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并于2019年5月6日向南安市港都健康养生会所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安市港都健康养生会所及被申请人陈天佑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11月7日向南安市港都健康养生会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其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但南安市港都健康养生会所仍未履行。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以陈天佑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公(消)行罚决字〔2019〕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48800元。

另查明,2017年9月1日,被申请人陈天佑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南安港都健康养生会所。2019年6月13日,陈天佑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南安港都健康养生会所。次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经决议结算为由注销南安港都健康养生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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