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591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开元路100号。
负责人何晓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锦煜,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州双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陶家墩村匠人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B4HLQ5Q。
法定代表人:褚凯云。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湖浔环罚〔20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湖州双和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30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湖州双和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300000元。事实和理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5日对湖州双和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6月8日送达给湖州双和建材有限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迄今湖州双和建材有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