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州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钱宝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卓丽娟,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曹华,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运罚决字[2020]第330522512010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曹华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3月18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