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082行初31号
原告:张力民,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生,住址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李琳娟,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司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0820057565958。
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6号办公楼。
负责人:曹杰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卫,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晓,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力民与被告长葛市司法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力民及委托代理人李琳娟,被告长葛市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卫、张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力民提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2012)长证民字第386号公证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原告家庭共同出资在老宅基地长葛市王庄街建造四层楼房一栋(六套住房四间商铺)。因原告父亲年事已高,原告哥哥儿子张方多次以原告父亲张狗名义向长葛市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长葛市公证处也依申请多次公证。因此原告家庭矛盾重重。2012年8月30日,原告父亲、原告、原告哥哥经“百姓调解”达成协议,废除之前所有遗嘱,原告哥哥继承房子南半部,原告继承房子北半部。但同年9月7日,张方又带原告父亲办理第五次公证遗嘱(2012)长证民字第386号。该公证书严重违法,应当撤销,理由如下:一、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某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签字或者盖章。《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字。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八条的规定。(2012)长证民字第386号公证卷宗《公证处谈话录》显示公证员及记录员都是赵智平,无其他公证员及见证人签字,同时公证书中遗嘱系打印。谈话笔录显示遗嘱系公证处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故该遗嘱不合法,属无效遗嘱;二、内容不真实,超越权限,将家庭共同出资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下结论。(2012)长证民字第386号公证书进行的是不动产公证,该公证卷宗显示不出有房产证及房产权利证明,卷宗中土地证时间是2011年11月10日,公证的房子是2006年所建,且谈话笔录显示是原告哥哥和原告共同出资所建,显然土地证不能作为权属证明,土地证权属与房产权属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