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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应急管理局、党然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522行审1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5-08
债权关键字:
投资
案例内容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广场路1号县行政中心A座6楼。

法定代表人:邵晓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彪,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党然,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安监罚[202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党然罚款290000元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3日作出(长)安监罚[202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事实:2020年3月18日,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卓公司)在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全自动装备车间进行环保、送风管拆除项目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长兴县应急管理局认为江苏亚卓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江苏亚卓公司罚款350000元。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3日送达江苏亚卓公司。江苏亚卓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缴纳了60000元罚款,余290000元罚款未缴纳。2020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应急管理局向江苏亚卓公司送达催告书,要求其支付余款。江苏亚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

另查明,江苏亚卓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0年10月23日,江苏亚卓公司向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2020年12月20日,党然作为一人股东确认了清算报告。2021年1月6日,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许江苏亚卓公司注销登记。2021年2月22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于向党然送达了催告书。党然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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