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583行审69号
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双塘路溪美工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0MB1633360D。
法定代表人吴紫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惠玲,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蔡荣生,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闽泉环罚〔2019〕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经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经营的废石回收加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5月2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闽泉环罚〔2019〕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处以: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二、罚款肆拾万玖仟元。罚款部分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并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责令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其自行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
另查明,根据2018年3月21日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发布泉委办发〔2018〕21号文件,因机构改革需要,将南安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新组建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