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胡尚坤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522行审3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3-12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州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钱宝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卓丽娟,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胡尚坤,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运罚决字[2020]第330522512010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胡尚坤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长运罚决字[2020]第330522512010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0年5月11日9时26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兴高铁站广场路段检查时,发现浙EB××××小型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胡尚坤驾驶的浙EB××××小型轿车使用“滴滴车主”软件,从长兴陆汇路小周的餐厅载客,送往长兴高铁站,收取车费15.05元。浙EB××××小型轿车虽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胡尚坤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相关证件,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胡尚坤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6月2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胡尚坤。2020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交通运输局向被申请执行人胡尚坤送达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胡尚坤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