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2刑更21号
罪犯张成洋。
2018年12月18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浙0281刑初1277号刑事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成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滨海县司法局于2020年11月16日以(2020)滨矫收执建字第3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成洋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滨海县司法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张成洋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欠他人债务,为使他人相信其有还款能力,使用其于2019年1月期间办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出示并交由他人保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11月1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滨公(新)刑罚决字[2020]3828号)。依法建议本院撤销罪犯张成洋缓刑。
上述事实,有滨海县司法局出具和调取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讨论记录、会办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成洋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其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刑初127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成洋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