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刑更15号
罪犯徐左军。
2017年3月3日,本院作出了(2017)苏092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左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滨海县司法局于2021年1月27日以(2021)滨矫撤缓建字第1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徐左军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滨海县司法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徐左军在社区矫正期间,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1月2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滨公(交)刑罚决字[2021]371号)。依法建议本院撤销罪犯徐左军缓刑。
上述事实,有滨海县司法局出具和调取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合议记录、会办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左军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其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徐左军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