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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林业局、陈群福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824行审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4-15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824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02626277D。

法定代表人:江旗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卫兵。

被执行人:陈群福,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林罚书字【2020】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群福罚款56256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群众举报,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陈群福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予以行政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群福于2018年8月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镇××村××村××山场(系其父亲陈小富自留山)采伐杉木,2019年3月,被执行人陈群福雇请砍工林某将“上青湾”山场剩余的杉木片伐完并出售,2019年12月,被执行人陈群福又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胡某到其从王某处流转来的“石毛狮”山场采伐林木。经鉴定,被执行人陈群福在“上青湾”山场两次共采伐杉木255株,计蓄积30.6222立方米,折材积18.73立方米;在“石毛狮”山场共计采伐杉木43株,计材积5.062立方米,折蓄积8.44立方米,两块山场合计采伐杉木298株,计蓄积39.06立方米,折材积23.44立方米。被执行人陈群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8月4日作出开林罚书字【2020】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陈群福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894株,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56256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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