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24行审79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02626277D。
法定代表人:江旗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震。
被执行人:汪敏平,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林罚书字【2020】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汪敏平罚款3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群众举报,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汪敏平涉嫌非法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汪敏平于2019年下半年在中村乡树范村承包一块田地用来养殖鱼和青蛙,养殖场地建设完工以后,被执行人汪敏平从中村乡张村村青蛙养殖户陈某处购买了30万尾蝌蚪作为青蛙种苗,放在其所修建的养殖场地内养殖。被执行人汪敏平养殖青蛙未审批驯养繁殖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被执行人汪敏平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开林罚书字【2020】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汪敏平处罚款3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