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2行审18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局长。
被执行人金再英,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卫医罚(2019)23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金再英履行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月2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温鹿卫医罚(2019)23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金再英,对其罚款1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0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当日的2020年5月25日才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