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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杨锋虚假诉讼罪、妨害司法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202刑初365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03
债权关键字:
标的额 查封
案例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02刑初365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杨锋,男,1988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个体经营。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勇,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河东,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2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杨锋犯虚假诉讼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杨锋、辩护人郑勇、王河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杨锋以虚假的《借条》和《收款收据》向封开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粤1225民初225号、228号案件审理。同时被告人陈杨锋向封开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致使封开县人民法院对宾某锋的财产(五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时间从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2017年7月4日,封开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陈杨锋起诉的该民事诉讼案件,宾某锋提出涉案的《借条》和《收款收据》均系伪造,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杨锋向封开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封开县人民法院于同月26日准许其撤诉。

2021年5月2日,被告人陈杨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杨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杨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杨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陈杨锋提起的涉案两宗案件与其他四个案件是合并审理,即便没有涉案两宗案件,其他案件也于当日开庭,不会严重干扰到正常司法活动;2、陈杨锋在本案的行为确干扰到正常的司法活动,但由于及时撤诉,法院未作出实体判决,没有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犯罪情节较轻;3、陈杨锋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其与宾某锋民间借贷诉讼纠纷案件进行的,未明确指出是针对哪一件案申请,封开法院的查封文书查封的标的额也是基于陈杨锋一并提起的六宗案件,并非仅针对其中一宗。所以陈杨锋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并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4、宾某锋为了逃避债务,提供虚假借条,陈杨锋若明知借条是假的,却坚持花费大额诉讼费提起诉讼是不合常理的,建议采信被告人陈杨锋的陈述,即虚假借条来源于宾某锋;5、陈杨锋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建议对陈杨锋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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