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9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予杰,女,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该政府代区长。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予杰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予杰再审申请称,一、李予杰系退伍军人,一、二审认定未足额履行生效判决应缴纳的养老金、医疗保险,事实清楚,有生效判决及执行不彻底结案的书面材料为证,但郑州两级法院碍于案外关系不依法判决和执行,造成李予杰和法院的诉累。原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6)二七民一初字第1687号判决和郑州市中级法院(2007)郑民终字第395号判决,以及郑州市中级法院(2008)郑法执字第00336号执行未完毕,违法结案;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4)开法执字第688号未执行就违法终结执行。因郑州两级法院执行人员违法终结执行,让李予杰打民事诉讼来判决应补缴数额再执行。可诉讼法官和执行法官碍于案外关系不敢让社保部门协助算出具体数字,回避法律,以无法律依据驳回李予杰的合法诉求,侵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二、政府工作人员捏毁李予杰的人事档案,丢失档案可以诉讼要求赔偿,一、二审法院没有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和解释的全部规定,应由法院酌定数额赔偿。三、政府部门把应补贴给李予杰个人的独生子女费占用,属于单位与职工民事劳动关系争议的范畴。综上,李予杰所诉养老金、医疗金数额及档案丢失赔偿、占用私吞独生子女费的案件属于民事侵权,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改判或指定域外法院审理或依法调解,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