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陕0803司惩5号
被拘留人刘某某,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横山区东门沟,身份证号码6127241966********。
本院在执行催某某与刘某某2020陕08**民初85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或根据妨害执行的具体情况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某某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