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东星110-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吕治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华恒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恒大滨河左岸公寓楼2010室。
法定代表人:胡廷健,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济南华恒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11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