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决 定 书
(2021)川7101司惩1号
被罚款人:黄强,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2021)川7101民初1095号原告陈家琼与被告河北皆正堂茶叶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黄强系原告陈家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2021年8月3日下午本案在线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因查明本案基本事实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正在向原告陈家琼本人询问案件事实时,黄强直接指示原告陈家琼离开庭审现场,原告陈家琼未经法庭允许即擅自退出庭审。审判员多次要求原告陈家琼本人回答法庭询问,黄强声称原告陈家琼已离开,并表示无需原告陈家琼本人到庭。同时,黄强在庭审过程中无视法庭纪律,多次未经准许,未按照庭审顺序发言;经审判员多次提示和制止,黄强仍不予改正。黄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在线诉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