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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公安局、沈某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28行审23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22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8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文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8002539157G。

法定代表人曾仁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建森。

委托代理人温兴艺。

被执行人沈某,男,200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公(大)行罚决字[2019]5089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沈某履行罚款700元及加处罚款700元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公安局对被执行人沈某偷开他人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案立案调查。同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文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文公(大)行罚决字[2019]50892号《文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给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持决定书在15日内缴纳罚款700元,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本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文公(大)催字[2020]00006号催告书,被执行人又未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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