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粤53司惩复2号
复议申请人(原被罚款人):罗国灿,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西路外沙一街一巷**。
复议申请人(原被罚款人):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锦标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水台镇杜村水台建材交易中心第二卡。
法定代表人:黎瑞兴,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罗国灿、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均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粤5321司惩9号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罗国灿提出,申请撤销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5321司惩9号决定,主要理由如下:新兴县××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锦标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两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与锦标公司未恶意串通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