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824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花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026265921。
负责人:张飞,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新华。
被执行人:叶水仙,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公(村)行罚决字【2020】0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叶水仙罚款2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水仙于2020年5月7日,在开化县村××镇××村××号自家门口,因村浇筑排水沟问题和汪平发生争吵并辱骂汪平母亲,后双方发生冲突,期间,被执行人叶水仙使用洗衣服的棒槌等工具殴打汪平,造成汪平受伤。2020年6月10日,经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平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被执行人叶水仙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开公(村)行罚决字【2020】0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叶水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