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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司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赣0729刑初74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8
债权关键字:
拘役 罚金
案例内容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29刑初7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司法,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全南县,现租住在全南县。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一部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司法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房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司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司法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由全南县老车站公租房往希桥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厢镇××大道新车站路段时,发现有交警在前方执勤,为躲避交警的查获,被告人陈司法往后倒车,在倒车过程中与后方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司法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陈司法的供述、证人曾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材料、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司法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陈司法具有坦白的情节。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陈司法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为:被告人陈司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和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司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陈司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陈司法与陈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被告人陈司法赔偿了陈某全部损失22000元,取得了陈某的谅解。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陈司法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司法的供述,证人曾某、陈某的证言,全南县公安局社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触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抽取血样和呼吸式酒精测试照片,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陈司法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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