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民终4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科建,男,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司法局。
负责人:王星飞,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0005317250N。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汉兴路1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然、任继杰(实习),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闫科建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司法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科建于2020年4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