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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应急管理局、赵冬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921行审24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6-09
债权关键字:
程序合法
案例内容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冀0921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沧县应急管理局(原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1MB1890228N。

法定代表人:马宝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瑞。

被执行人:赵冬梅,女,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沧县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因被执行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原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冀沧沧)安监罚(2015)第(监二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个人)。赵冬梅提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后其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指令再审,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判令沧县应急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0年7月23日,沧县应急管理局对赵冬梅重新作出(冀沧沧)安监罚(2020)监察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个人)。处罚内容:给予处人民币25200元(贰万伍仟贰佰元)罚款。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行为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及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均未履行义务,沧县应急管理局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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