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管制刑期 管制刑期是什么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交由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法。管制的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管制刑,依法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限制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但不是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则附加刑做出判决。
管制的内容包括哪些
1、管制的对象
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处管制。
2、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管制的执行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管制的要求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管制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最高为二年,最低为三个月。
第二款是关于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