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7)渝04委赔1号
赔偿请求人:冯文乾,男,土家族,1944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育才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熊德全,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曦,该院审判员。
委托代理人:谢鹏,该院干警。
冯文乾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江区法院)枉法裁判为由申请黔江区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黔江区法院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114法赔2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冯文乾申请称:冯文乾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彭水县林业局)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应由彭水县林业局全额赔偿,但因黔江区法院严重失职,违背事实,采用文字害人方式臆造判词,编造案由,枉法判决我败诉,域内法官只看判词用语,审判走过场,互庇枉法,维持原判,导致我6年不停上访,身心受折磨,苦不堪言,直接经济损失1206600元。冯文乾向黔江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黔江区法院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请求撤销(2016)渝0114法赔2号决定书,由黔江区法院赔偿冯文乾损失1206600元。
冯文乾提供并经质证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文祥2017年5月16日的书面证实(复印件)。拟证明彭水县林业局动员冯文乾育苗并将所育树苗焚烧的事实,黔江区法院胡乱裁判案件。
2.2010年8月27日武陵都市报第8版报道一份(复印件)。拟证明冯文乾带领农民育好苗的真实性,黔江区法院胡乱裁判。
3.冯文乾请人刻制的光盘一张(复制件)。拟证明黔江区法院不依法审理彭水县林业局焚烧冯文乾所育树苗的事实。
4.证人任建军2012年4月25日的书面证实一份(复印件),证人任小毛2013年11月3日的书面证实一份(复印件),证人徐奉康2012年4月23日的书面证实一份(复印件)。拟证明三证人参观时,冯文乾当时育有150万株树苗。
5.甲方金劲与乙方冯森林2009年1月18日签订的《育椿苗协议》一份(复印件)。拟证明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6.2011年3月冯文乾被评为五好退休教师的荣誉证书一份(复印件)。拟证明冯文乾为彭水县林业局育苗的真实性,黔江区法院胡乱裁判,不保护冯文乾。
7.重庆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12年4月10日的《情况说明》一份(复印件),甲方金劲与乙方冯显峰2008年12月14日签订的《合同》一份(复印件)。拟证明黔江区法院采信伪证,枉法裁判。
8.金劲2015年8月10日的书面证实一份(复印件)。拟证明黔江区法院枉法裁判,将领条上的38000株树苗作为彭水县林业局焚烧180万株树苗的赔偿依据。
9.2013年1月11日黔江区法院另案的庭审笔录一份(复印件)。拟证明黔江区法院采信伪证,枉法裁判。
10.U盘中彭水县林业局王局长谈话录音的书面整理意见一份(复印件)。拟证明冯文乾书写的领条不是赔偿依据,动员冯文乾育苗是彭水县林业局的行为,不是冯勇的个人行为。
11.彭水县林业局与重庆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的《种苗采购合同》一份(复印件)。拟证明黔江区法院判决冯文乾要价没有依据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