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裁判文书上网-吉古衣各贩卖毒品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18-04-30
案例内容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川3437刑更6号

罪犯吉古衣各,女,彝族,1993年8月17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大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昭觉县。

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川3437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吉古衣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未缴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交付执行前,吉古衣各以自己系法定哺乳期妇女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吉古衣各哺乳的婴儿出生于2017年11月4日,吉古衣各现为法定哺乳期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吉古衣各暂予监外执行。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