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川刑申32号
凌某某:
你因控告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法院使用伪证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越权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保护反动组织黑社会,强行否定犯罪事实,二审法院(2000)南中法经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构成枉法裁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