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冀刑申127号
郭修月:
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刑终446号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郭华慧以做生意为名多次诈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263855元证据不充分,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充分,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存在违法情形,原审法院未将其中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原裁判认定,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郭华慧以与被害人张某合伙做生意,向山西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供货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共计32638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