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津02刑申21号
闫翔:
你因原审被告人高健犯故意伤害罪,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刑初6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8)津02刑终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量刑过轻,枉法裁判,侵害受害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为由,提出申诉,建议本案进入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