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黔2634民督3号
申请人:顾某先,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苗族。
被申请人:侯某,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
申请人顾某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顾某先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称因借款到期需偿还,但自有资金不足,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并承诺月底偿还。基于朋友关系,申请人相信了被申请人,于当天分两次转款30000元到被申请人账户。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还款,要求宽限三个月的时间,并写了《借条》,承诺于2020年7月1日还款,如逾期愿承担3000元违约金。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还款。申请人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和《借条》。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侯某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