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5460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孙权,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关于本院刑庭申请执行孙权责令退赔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刑初8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0月2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权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对孙权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相关文书邮寄给被执行人;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向孙权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孙权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1月2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孙权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交纳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孙权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权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由于被执行人孙权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