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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李培江、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18-12-21
案例内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民申14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培江,男,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6号江阳区党政大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珠子街29号。

负责人:张明永,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良华,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珠子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敬松,该办事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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