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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辽0105破9号
受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29
案例内容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破9号

沈阳松陵配件五厂管理人

负责人:郑可心,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债务人沈阳松陵配件五厂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辽0105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阳松陵配件五厂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辽0105破9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沈阳松陵配件五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84年1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1万元;法定代表人刘世平;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营业期限:1984年1月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无,一般项目:自有房产租赁;于2000年停产。依据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光资评报字[2021]第0101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截至2020年12月28日,管理人拟拍卖处置破产财产涉及的建筑物评估清算价值合计为167,703.00元。

本院认为,依据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光资评报字[2021]第0101号《资产评估报告》及沈阳松陵配件五厂管理人出具申请说明,沈阳松陵配件五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沈阳松陵配件五厂已停产多年,不具有破产和解、重整的可能。综上,沈阳松陵配件五厂符合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沈阳松陵配件五厂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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