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破3号
申请人:扬州雅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7月2日,扬州雅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扬州雅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通知了雅邦建设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截至目前,仅有1名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了书面申报材料,无其他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清算期间管理人垫付了刻章费、差旅费以及电话费等相关费用,但雅邦建设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也无固定资产。因此管理人认为,雅邦建设公司无能力清偿强制清算费用,更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特此申请宣告扬州雅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扬州雅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2020年9月7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扬州雅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1月1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经管理人确认债权人负债为4,763,989.00元,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属于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扬州雅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事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扬州雅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扬州雅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