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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303破21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2-25
案例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破21号

2021年10月9日,本院根据吴伍珠的申请,裁定受理中铁军海建设工程徐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本案后,吴伍珠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破产债权。管理人对上述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并编制了债权表,认可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云龙区税务局优先破产债权为2355.11元。吴伍珠的普通破产债权为162733元、史志旺的普通破产债权为30900元、刘雪玲、刘瑞权的普通破产债权为47088元、苏州赛杰福贸易有限公司的普通破产债权为42397.5元、徐州帝茗商贸有限公司的普通破产债权为989828.83元、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云龙区税务局(税款滞纳金)的普通破产债权为659.33元。债权人会议对上述债权进行了核查,债权人对以上债权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应认定上述债权为无争议债权。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债权人吴伍珠等6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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