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破3号之一
2020年1月10日,本院根据南京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无锡恩吉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吉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至2020年8月10日,共有51户(税务机关申报除税金外债权,列入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单独列为1户,下同)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总额为60451762.09元。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初步核定:确认债权人48户,确认债权总额为60388468.09元,其中税务债权人1户,债权额为14545.15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47户,债权额为60373922.94元;暂缓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3户,债权额为63294元。另确认职工债权1346306.47元。
2020年8月10日,恩吉威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决议授权管理人根据对债权确认的诉讼结果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债权审核结果重新编制债权表,直接提交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会议中,部分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载明的分配顺序提出异议,会后管理人重新制作债权表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邮寄方式要求债权人再次决议通过。
会议后,管理人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暂未认定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及债权人新增债权进行继续审查,重新审核。调整增加无财产担保债权1户,调整增加债权24587.44元;调整变更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劣后债权1户,债权额为15267977.40元。
截至2021年6月21日,管理人确认上海越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时代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等51户债权人对恩吉威公司享有债权60089697.53元,其中,税务债权1户,债权额为12566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49户,债权额为44809154.13元;劣后债权1户,债权额为15267977.40元。另确认职工债权1417719.69元,新增职工债权71413.22元
2021年6月2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会后调查核实的结果编制了债权确认表,请求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恩吉威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决议授权管理人根据对债权确认的诉讼结果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债权审核结果重新编制债权表,直接提交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决议通过管理人重新制作债权表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形成的决议,重新编制了债权表。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对上述债权编制的债权表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