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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辽0105破2号
受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29
案例内容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破2号

沈阳市松陵工具厂管理人

负责人:郑可心,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债务人沈阳市松陵工具厂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辽0105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阳市松陵工具厂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辽0105破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沈阳市松陵工具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82年7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9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伟海;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阳山路5号;营业期限:1982年7月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工具加工、修理,档案装具、模具、钣金加工,机械制造,飞机零件修理、销售,航空地面设备、电工机械设备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处于停产收尾阶段。依据辽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光会专审[2021]388号《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10,384,288.35元,清查值10,423,520.98元;债务人账面负债总额18,059,098.67元,清查值18,104,098.67元;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7,674,810.32元,清查值-7,680,577.69元;资产负债率为173.59%。

另查,依据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光资评报字[2021]第0103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沈阳市松陵工具厂评估清算价值合计为10,306,336.44元。

本院认为,依据辽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光会专审[2021]388号《专项审计报告》、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光资评报字[2021]第0103号《资产评估报告》及沈阳市松陵工具厂管理人出具申请说明,沈阳市松陵工具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沈阳市松陵工具厂已停产多年,不具有破产和解、重整的可能。综上,沈阳市松陵工具厂符合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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