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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2018)浙0502破9-5号
申请人:湖州豪晟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8月12日,申请人朱严松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州豪晟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
2019年11月18日,湖州豪晟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湖州豪晟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湖州豪晟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湖州豪晟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州豪晟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