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破29号之一
申请人:泰州崇银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5月8日,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泰州崇银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泰州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泰州崇银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8月13日,泰州崇银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泰州崇银贸易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已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泰州崇银贸易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管理人申请裁定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认可泰州崇银贸易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泰州崇银贸易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管理人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泰州崇银贸易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