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破38号之一
申请人:泰州市益群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5月8日,本院根据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泰州市益群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泰州市泰海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泰州市益群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9月10日,泰州市益群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泰州市益群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林失联,管理人未接管到公司财产及财务账册等资料,亦未发现有可供清偿的财产。请求本院宣告泰州市益群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泰州市益群工贸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等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账簿等资料,导致清算不能。债务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呈连续状态。债务人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等。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泰州市益群工贸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泰州市益群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