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筑民破字第2-5号
本院根据南方汇通微硬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南方汇通微硬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本院辖区内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担任南方汇通微硬盘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