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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803破30号之二
受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28
案例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破30号之二

2021年6月29日,本院根据杨从女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市淮安区振驰针织厂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淮安市淮安区振驰针织厂停业多年,经管理人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淮安市淮安区振驰针织厂现有资产4999972.84元,已由公安部门提取531032.36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已经确认的申报债权总额为5620706.98元,其中担保债权1904936.48元,税收债权71979.95元,普通债权3643790.55元。

本院认为:淮安市淮安区振驰针织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重整、和解可能,符合企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淮安市淮安区振驰针织厂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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