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破12号
沈阳松陵铝合金门窗厂管理人
负责人:郑可心,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债务人沈阳松陵铝合金门窗厂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辽0105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阳松陵铝合金门窗厂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辽0105破1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沈阳松陵铝合金门窗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88年6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4万元;法定代表人陈世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百花山路1号;营业期限:1988年6月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金属门窗制造铝制品、机械零部件加工,室内装饰;于1999年停产。依据辽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光会专审[2021]387号《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截至1997年12月31日,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1,428,576.22元,债务人账面负债总额1,689,136.88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76,788.34元,资产负债率为118.24%。
本院认为,依据辽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光会专审[2021]387号《专项审计报告》、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光资评报字[2021]第0102号《资产评估报告》及沈阳松陵铝合金门窗厂管理人出具申请说明,沈阳松陵铝合金门窗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沈阳松陵铝合金门窗厂已停产多年,不具有破产和解、重整的可能。综上,沈阳松陵铝合金门窗厂符合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沈阳松陵铝合金门窗厂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