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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1283破67号之一
受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4-21
案例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破67号之一

2021年9月24日,本院根据江苏培达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兆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1月12日,本院裁定江苏兆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解。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3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在受理后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江苏兆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2021年12月10日前向江苏兆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申报债权。截止2022年1月12日,共有3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了江苏培达塑料有限公司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并编制了债权表。2022年1月14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江苏兆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会议中,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未持异议。2022年1月20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核查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请求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江苏培达塑料有限公司、许益新2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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