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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0)湘0421破2号之二
受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02
案例内容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1破2号之二

2020年12月22日,本院根据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南富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4月14日,富鑫基公司出资人陈红怀以富鑫基公司尚有继续经营之可能、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为挽救企业、更好保护债权人与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富鑫基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裁定自2021年4月22日起对湖南富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5月7日,富鑫基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请求批准重整计划申请书,称2021年4月29日,富鑫基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总人数为489人,实际出席会议总人数为370人,占申报债权总人数75.66%,债权额度占确认总债权额度(包括临时确认额度)90.88%。债权人会议对《湖南富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分组统票、计票,统计表决结果如下:1、优先债权组:127位优先债权人出席会议,该组债权总额为309972142.4元,其中111位债权人同意《湖南富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出席会议总人数的87.4%,代表债权金额305551427.4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8.57%;2、职工债权组:27位职工债权人出席会议,该组债权总额为9789343元,27位债权人同意《湖南富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出席会议总人数的100%,代表债权金额755606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7.18%;3、税款债权组:1位税款债权人参加会议,该组债权总额为12603642.25元,1位税款债权人同意《湖南富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债权人数的100%,代表债权金额12603642.2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4、普通债权组:184位普通债权人出席会议,该组债权总额为204224948.5元,171位普通债权人同意《湖南富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出席会议总人数的92.93%,代表债权金额16831593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2.41%;5、出资人组:2位出资人出席会议,全部表决同意,占有表决权股权100%。据此,富鑫基公司管理人认为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富鑫基公司管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根据债权构成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情况,设立有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其设立的各表决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4月29日,富鑫基公司举行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富鑫基公司管理人计票结果,出席富鑫基公司债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4月29日,富鑫基公司举行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富鑫基公司管理人计票结果,出席富鑫基公司债权人会议的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湖南富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代表的债权额占各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富鑫基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并终止本案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湖南富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湖南富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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