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湘0723民初1601号
原告:澧县朝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小渡口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彭传喜。
诉讼代表人:姚维德,系澧县朝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蓉,澧县朝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远生,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原告澧县朝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远生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谭远生偿还原告往来款286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0日,申请人澧县朝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同日,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72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澧县朝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19)湘0723破2号决定书,指定湖南润法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澧县朝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根据管理人调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往来款28680元,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31日上门催讨,截止目前,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特具状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谭远生在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澧县朝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