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破4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安徽,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主任。
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2021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21)皖1302破4号民事裁定,宣告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破产。2021年12月29日,由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了债权数额的确认,并通过了破产管理人的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以(2021)皖1302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确认。现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12月30日根据上述情况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