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营口造纸厂破产清算管理人与营口市西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号:
(2020)辽0803行初7号
受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6-19
案例内容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辽0803行初7号

原告:营口造纸厂破产清算管理人,住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系营口市经信委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诚,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西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月光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冰,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辛,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营口造纸厂破产清算管理人认为被告营口市西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于2020年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经原被告同意,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冯智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营口造纸厂破产清算管理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安置补偿款315068元,2.赔款偿原告因土地征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产生各项费用350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营口市西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土地及苇田进行征收补偿,其中土地补偿款为306068元,苇田补偿款为4500㎡×2元/㎡=9000元,合计应支付补偿款315068元。同时,为了保证原告方的顺利拆迁,我方主动配合原告对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变更换照,共发生各项费用4505元。现该征收拆迁早己履行完毕,但被告却一直拒绝向原告支付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办理土地证发票,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营民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4.辽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业务会议纪要》。

营口市西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辩称:1.征收补偿协议尚未生效,被告不应给付原告款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见土地证回执单,此协议生效。”即被告需要原告提供土地证回执单给被告,此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才能向原告付款。但是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供土地证回执单,故该协议并未生效。被告不给原告付款是符合约定和规定的,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原告要求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与本案无关。原告办理土地证是其本身应承担的义务,故产生的费用与被告的征收行为没有任何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3、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征收补偿协议所附协议生效的条件未成就;对原告证据2异议理由是与案件无关。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1.被告是负有对西市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实施职权的事业单位。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