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9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彭传炉,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江西省万年县人,私营业主,住江西省万年县。
2019年5月16日,本院收到彭传炉的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彭传炉向本院提出要求依法再审,撤销(2018)赣1129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的借款利息153万元及会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均按本金450万元,月息2分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2018)赣1129民初1558号彭传炉诉李君华、江西省神农风景区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彭传炉于2018年11月22日签收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8年12月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的原告一方当事人为彭传炉,被告一方当事人为李君华和江西省神农风景区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并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彭传炉对上述生效判决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申请人彭传炉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再审申请时,本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即已告知其应向上饶中院申请并向其进行了释明,但彭传炉仍坚持向本院提出申请。综上,彭传炉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彭传炉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