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辽0105破1号
沈阳兰翔航空设备修造厂:
本院根据沈阳兰翔航空设备修造厂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沈阳兰翔航空设备修造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12日指定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